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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二、积极推行限价分娩,降低剖宫产率
  各市、县(区)应充分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等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限价分娩实施方案,做到农村孕产妇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免费,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要严格控制剖宫产率,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剖宫产手术;中心乡镇卫生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不得截留高危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不得超过30%。
  三、规范服务,努力提高住院分娩质量
  要根据卫生部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标准,研究临床路径,制定各市统一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既要限价住院分娩,更要规范住院分娩服务,提高住院分娩质量,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四、方便群众,严格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附件1),严格孕产妇住院分娩登记、《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附件1,以下简称《补助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手续。从方便群众出发,补助资金由助产机构先行垫付。农村孕产妇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出院时凭《补助卡》在助产机构直接抵扣分娩费用;转诊到县(市、区)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凭《补助卡》及住院发票等回本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并领取补助资金。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凭《补助卡》等按月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销。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徽省关于公共卫生和民生工程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并加强督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按规定享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补助,分别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宣传,强化督导
  各地要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同时要强化工作督查和资金监管,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补助流程和标准等应公开、透明,补助对象、额度应及时在住院分娩地点公布,并每半年在行政村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规范管理,加强信息报送
  《补助卡》实行全省统一编号。《补助卡》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编号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六位)+辖区助产机构序列(两位,从01编起,由各县级卫生局编序)+年份(两位,从09编起)+孕产妇补助顺序(五位,从00001编起)。如肥东县人民医院2009年补助的第一例孕产妇《补助卡》编号为:340122(行政区划代码)01(助产机构序列编号)09(年份)00001(孕产妇补助顺序)。
  各县(市、区)2月底前应将辖区所有经审批许可的助产机构名称及序列编号上报市卫生局,各市汇总后3月10日前上报省项目办(省妇幼保健所内:合肥市永红路38号,邮编230061,联系人:李莉,电话0551-2826431,邮箱:lili@ahmch.com.cn)。
  各地应加强住院分娩补助的信息报送工作,按月填写《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登记表》(附件2),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表格报市级汇总,市级汇总后于15日前将电子版上报省项目办。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  附件1: 附件1安徽省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管理流程
  附件2: 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登记表
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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