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本次检查的范围为有涉企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建设、气象、技术监督、环保4个部门为必查单位。检查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底,各有关单位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2007年度),与2009年涉农收费检查交叉重叠的部门,可合并进点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政策的; (三)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转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五)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六)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七)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八)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九)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或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的; (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2009年2月15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检查分三个阶段:2月底以前为组织部署和自查阶段;3月至4月,为重点检查阶段;5月至6月为整改处理阶段。检查结束后,将在各地检查基础上适时召开全省涉企收费检查情况汇报会。 四、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将从各市抽调检查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本级建设、技术监督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各市做好对市本级环保、气象部门的检查工作,制定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下查一级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检查力量相对薄弱、查处力度不足的县(市、区)的督查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两级的检查工作部署,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是落实省委“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方针,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因地制宜,合理部署。涉企收费检查点多面广,任务重,各地除上述4个必查部门外,可根据前阶段开展的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专题督查及自查阶段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一些其它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努力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效性,避免面面俱到走过场。 (三)突出重点,深化治理。各地要重点检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和减免暂停收费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扶持企业发展、改善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深化对利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强制或变相强制进行培训、考试、咨询等服务并收费行为的治理,切实规范收费秩序。 (四)深入调研,做好总结。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新的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充分听取被收单位和执行单位的意见,并对被收单位的收费情况,执收单位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检查与调研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对现行收费政策的评估分析、治理对策与收费价格政策合理化建议等,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