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要按照陕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确定的整改原则和具体要求,认真对照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报告,逐一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务必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对“老农保”基金审计遗留问题的整改。
二、南郑县、城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违规金额较大,此问题已引起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县政府要提高认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增强管好、用好老百姓“养命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纠正违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各县区务必于2009年6月10日前将“老农保”基金违规问题整改情况以县政府文件并附财务凭证、审计报告报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2626342)。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38号
为妥善解决“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农保”基金遗留问题整改工作
“老农保”基金是指1992年以来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期间积累的基金。该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养老金的主要来源,被人民群众称作“养命钱”,管好用好基金事关广大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农保”基金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增强管好、用好老百姓“养命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纠正违规行为和回收有风险基金。尽快理顺农保机构,通过整改,妥善解决基金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安全。
二、按照“保费资金在县,经济风险在县,管理责任在县”的原则,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一)对于投资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投资企业、存放非金融机构、违规出借和违规为企业担保造成损失的,由当地政府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追回,确已无法追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
(二)对自办保险亏损、政府及有关部门借用,或挤占挪用基金购建固定资产、弥补经费,违规存款以及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确已无法收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
(三)因利率调整损失利息、坏账处理应收利息能核销的予以核销。
(四)未交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五)采取以上整改措施后,农保基金责任金(净保费及其应付利息的积累总额)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弥补,解决确有困难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各市务必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对“老农保”基金审计遗留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