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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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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菏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巩固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菏泽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更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政府扶持政策
  (一)2009年,各县区政府必须建立2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周转金,帮助中小企业临时偿还即将逾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确保资金链不断裂,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2009年度,中小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3-5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5-7个百分点(返还比例由各县区按不同行业测算盈亏平衡点后确定)。
  (四)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规定,兑现纺织品、服装、塑料制品、家具等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对出口前50强企业实行跟踪服务,优先安排退税额度。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对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由受益财政向担保机构按1%予以补贴。
  (六)物价部门要对中小企业的各项收费重新审核,应该停收的坚决停收,可收可不收的全部停收,非收不可的执行最低标准,凡属收费项目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除安监、环保部门可到企业例行检查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企业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按时到政府指定的部门交费。
  二、金融支持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要坚定不移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承贷银行不准抽逃对企业的贷款,凡用风险金归还贷款的,各承贷银行必须即还即贷。凡新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年终考核时,按1:1.2计算贷款余额。
  (八)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机构。争取年内新设1-4家农村合作银行和5家小额贷款公司,形成5亿元左右的小额贷款能力。
  三、提高企业信用,防范金融风险
  (九)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做好企业授信工作,督促企业提高信誉,及时还贷,防范金融风险。
  (十)各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努力开拓新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各企业凡使用风险金归还贷款的,必须即贷即还,不得拖延不还,更不得挪作他用。鼓励企业建立联保、互保、共保制度,多途径争取信贷资金。
  (十一)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做到减薪不下岗,以实现政府保税源、银行保贷款、企业保市场、职工保饭碗的目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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