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计划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国家计划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在我区越来越多。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积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为自治区矿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少数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合作勘查、以采代探、自行转让探矿权等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又损害了国家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国家计划勘查项目探矿权的管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矿业秩序,支持和保障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地域辽阔,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潜力大。自治区鼓励各地勘单位、武警黄金部队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地质工作资金,在我区开展地质找矿工作。全力支持各有关地勘单位、武警黄金部队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在我区设立中央财政出资的国家计划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鼓励各地勘单位和武警黄金部队积极承担自治区财政出资安排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
二、各有关地勘单位、武警黄金部队申办中央财政出资的国家计划勘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凭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和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直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时,在探矿权人名称后加注“国家委托”的字样,在项目名称后加注“中央财政出资”的字样。勘查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暂不进行探矿权价款评估,不缴纳探矿权价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的时限办理,最长有效时限不超过3年,国家财政资金继续安排项目续作,可提出延续申请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国家计划勘查项目后,按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手续,有进一步工作价值或探明一定的资源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处置。
四、自治区鼓励国家计划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合资合作勘查,其探矿权及成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偿处置,涉及矿业权价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国家计划勘查项目探矿权及成果的处置要服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重大项目需配置资源和资源整合的要求,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承担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不可自行引资合作勘查和转让探矿权,也不可办理探矿权分立审批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手续。
五、各承担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要加强对勘查项目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多找矿、找好矿、找大矿。对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的找矿成果,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六、各盟市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家计划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在加强项目开工备案和跟踪管理的同时,认真做好临时用地等保障服务工作,优化勘查环境,保证勘查项目顺利实施。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