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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当前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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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 〔2009〕15 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当前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市“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动员大会精神,切实保证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开展“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的重要政策载体,是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实施政府服务大提速的实际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30条措施对当前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30条措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尽职尽责,促进工作作风大转变、服务水平大提高、发展环境大改善,形成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相关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立即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为了便于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现对《通知》中30条措施的责任落实进行明确。
  (一)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负责)
  (二)积极筹措企业发展资金。(市国资委负责)
  (三)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市科委负责)
  (四)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市经委负责)
  (五)扶持郊区企业发展。(市农委负责)
  (六)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市商务委负责)
  (七)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市旅游局负责)
  (九)扩大市场份额。(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十)积极支持环保生态类重点工程项目。(市建委和市环保局负责)
  (十一)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二)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程。(市金融办负责)
  (十三)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直接融资。(市金融办会同天津证监局和天津产权产易中心负责)
  (十六)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十七)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十九)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十)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扩大市场主体。(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放宽经营范围。(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三)鼓励组合出资。(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五)提高通关效率。(天津海关和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六)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天津海关负责)
  (二十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九)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减少行政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事项。(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选派得力干部,专人负责。各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主动协调。各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快落实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搞好跟踪服务,及时总结经验。要提高工作效率,着力解决企业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反馈进度和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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