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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菏泽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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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菏泽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部署,进一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大金融企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户菏泽,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条件和办法
  (一)奖励范围。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工商银行菏泽分行、农业银行菏泽市分行、中国银行菏泽分行、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菏泽市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菏泽办事处及县区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市分行、莱商银行菏泽分行以及新设金融机构。
  (二)奖励条件。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必须高于70%(含70%),存贷比低于70%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按当年市内新增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2.计算办法:固定资产贷款按100%计算。流动资金贷款超过一年的按100%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算:一个月按1/12计算,一个季度按1/4计算,半年按1/2计算。承兑汇票、信用证按流动资金办法计算。
  3.对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按各行奖金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4.如当年新设1家市级金融机构或法人机构,对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设1家县级支行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用途
  奖励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员工奖励和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其中奖金的20%奖励主要负责人,4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员工,其余部分用于补充单位办公经费。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四、奖励考核
  每年年终,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监分局对本年度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核实并经贷款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本奖励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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