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部分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职能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撤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资金管理中心的批复》(株编办[2008]70号)、《关于同意设立株洲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批复》(株编办[2008]71号)、《关于撤销株洲市矿产资源规费征稽处的批复》(株编办[2008]109号)、《关于设立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的批复》(株编办[2008]108号)、《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加挂信访科牌子的批复》(株编办[2008]113号)、《关于同意撤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审计科的批复》(株编办[2008]153号)、《关于同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设立政策研究室的批复》(株编办[2008]154号),现就调整我局部分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的机构及其职能划入
1、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资金管理中心。其职能划入计划财务科。
2、株洲市矿产资源规费征稽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职能划入矿产开发管理科,计划财务科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的监管工作。
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审计科。其对各分局及局属二级机构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经营情况的审计及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或离任审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维修项目进行审计等职能划入纪检监察室。其矿权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职能划入土地矿产交易管理所;其对下属单位审计检查的职能由纪检监察室牵头,计划财务科参与,对局系统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性管理进行评审。
二、增设的机构及其职责
1、株洲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和巡查;负责全市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在获得资质的前提下,可从事与地质环境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土地管理有关的规划、评估、监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2、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行政审批科)。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受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具体是:负责受理用地审批、地产管理、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评估(评审)备案(确认)等业务事项的申请申办;负责受理业务件资料的初步审查,确定办文流程;负责对在办文案进行全程效能监察、督办和协调;负责定期针对日常受理办文中的疑难、非标准化办文事项,召开会商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后上报;负责组织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联合踏勘;负责业务件的台帐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负责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负责土地登记发证业务件的受理和颁证。土地登记发证业务咨询、资料初审、确定办文流程由土地登记发证中心负责。
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策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等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各项专项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文书起草和资料信息提供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一般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仍由办公室负责。
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加挂在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做好局领导接待上访群众的组织服务工作;承办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综合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问题,提供信访信息。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三、矿政管理职能的调整
调整原则:各科主要职能与省厅相关处室的职能总体对应,避免职能交叉和管理空档,即地矿科对口地勘处、储量处,矿管科对口矿管处,地环科对口地环处。
调整思路:地矿科主要负责地质勘查和储量管理,矿管科主要负责采矿审核登记发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地环科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将牵头组织编制勘查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分别从地矿科、矿管科和地环科划入综合规划科,该三个科分别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的具体实施工作从地矿科划出,由土地矿产交易管理所承担;将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从地环科划出,由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
地矿科职责: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评估价款的确认备案;负责全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和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初审、勘查许可证的年检和勘查项目的立项申报及其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计划;牵头组织探矿权招、拍、挂的出让会审,负责拟定探矿权出让计划、出让方案;参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关压覆矿产的会审,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参与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矿山开发利用年检;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矿产开发管理科(简称矿管科)职责: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拟定全市采矿权出让计划、出让方案;负责本市范围内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工作;负责对矿山企业采、选、冶的监督管理及“三率”的考核;负责全市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参与查处矿山企业违反矿产开发利用法规的行为。
地质环境科(简称地环科)职责:组织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组织设计审查和治理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的初审和业务指导;负责在株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核;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质量监管和开发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