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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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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全力做好新形势下价格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津价综[2009]3号)和《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9]21号),为确保以上有关涉企收费政策的落实,决定在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时间、范围、重点及分工
  检查时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主要检查2009年以来发生的涉企收费行为;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范围:市委市政府津党发[2009]6号文件第三十条所列内容;市物价局津价综[2009]3号文件所列相关内容;市物价局津价费[2009]21号文件所列相关内容。
  检查重点: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执行减半收费政策的;扩大范围收费的;不按照有关收费公示规定收费等行为。
  检查分工: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与区县物价局按照分工管辖实施检查。
  二、坚持在检查中搞好价格服务
  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树立服务就是更好地执法的理念,把为企业服务变成自觉行动,寓检查于服务之中,以优质服务为着力点,以促进企业发展为落脚点。通过检查,规范收费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谋求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我提升,在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保驾护航的工作中,自觉实现物价部门的有为有位。
  三、逐步建立起涉企收费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敦促有关单位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要强化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完善企业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实行专项检查与日常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使企业减负真正落到实处。
  四、开拓多种联系基层渠道帮助解决难题
  要畅通价格举报电话,专人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耐心解答价格咨询事项,有效化解价格矛盾。要认真落实和坚持局领导24小时带班职守和局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帮助企业和群众解难题、度难关。同时,要注意通过受理价格举报,及时发现检查案源,认真查办各种侵害企业价格权益的价格违法案件。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在12月底前将检查总结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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