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验,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可供食用,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胴体、肉、内脏、骨、蹄等。
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外来畜禽产品报验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罗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区内大型冷库的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由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
第五条 由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由市外运入的畜禽产品报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自非疫区;
(二)由当地合法定点屠宰场(厂)加工生产;
(三)产品符合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四)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五)运载工具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保证所需温度条件;
(六)具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标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七条 外来畜禽产品进入本市后,需储存、批发、分销的,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储存条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畜禽产品销售前,应持该批畜禽产品原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外来畜禽产品一次性鲜销出售的,可使用原有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八条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报验后,应及时派出动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验证查物,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其采样、留样和抽检按有关规范执行。
经查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销售未经报验或经查验不合格的外来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境外畜禽产品进入本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