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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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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2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主要表现为:对非领导交办事项,不通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构而将文件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在报送文件前不按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造成工作脱节,或将部门之间能协商解决的事项推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造成工作推诿扯皮;有的部门不按规定办事,以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文件;有的部门对报送文件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出现格式不规范、内容错漏以及错别字等问题,违背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要独立自主地解决落实。凡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牵头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出面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如协调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牵头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文时须在请示中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与协办部门会签后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对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组织协调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熟悉情况,亲自出席,以保证协调效率和效果。
  三、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后,可在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凡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部门文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3)18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下发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
  四、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必须严格按文件格式报送,须有部门文件头、文号、主要负责人签字,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厅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
  五、各部门所属单位不得越级向省人民政府直接报送请示、报告。
  六、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应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按照行文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构按程序报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一般不能直接接收部门来文,杜绝文件的横传直送。
  七、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须附件齐全,并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持联络畅通。反馈意见时要附原批示及其办文号。
  八、具备条件的部门,要逐步实现网上报送。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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