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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税收征管经费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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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税收征管经费奖励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提高各级税务部门征管市级税收的积极性,切实增强市财政保障能力,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对2009年税收征管经费奖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奖励对象是组织和直接参与市级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奖励条件是各奖励对象必须完成市政府年初分解下达的市级收入预算任务,完不成年初下达的收入预算任务的不享受奖励。
  二、奖励计算办法
  (一)基本奖励。对征管煤炭开采、加工企业税收的国、地税部门完成市下达的市级预算任务后,按每县每个部门给予10万元经费奖励;对市级国、地税部门完成市下达的市级税收预算任务,分别按100万元和150万元给予经费奖励。
  (二)超收奖励。对征收煤炭开采、加工企业的市级税收超过年初下达预算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对征收其他企业的市级税收超过年初下达预算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
  三、收入核查
  年度决算后,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组织收入情况实行严格核查,对弄虚作假、有税不收、混淆入库级次的,一经发现,除进行整改和通报批评外,相应扣减有关部门税收奖励。对预算确定以后,中央、省出台的政策性增、减收因素予以相应剔除,涉及企业上下划转的进行同口径调整。
  四、奖励资金渠道
  经费奖励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受益原则,由市级财政负担。
  本奖励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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