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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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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

  为加快大连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公益性服务机构,系指位于大连市区域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通过市科技局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可享受本细则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三条 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发展,其中设立一定额度的孵化种子资金。
  第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孵化器。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孵化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者,除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补交各项费用外,还需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对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网络通讯、科技培训平台,专业孵化器实验室设施等),经市科技局验收符合标准的,每年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政府对孵化器补贴的力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以上孵化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可按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产品推介、商务代理等)所发生的实际金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单个孵化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每培养毕业1个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优秀企业,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后奖励20万元。
  鼓励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经市科技局认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科技中介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同上款)可按2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向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倾斜,对于获科技部、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在孵企业项目优先给予资金匹配。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21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融资服务,增加融资种类,加大对在孵企业的信贷投入。各类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要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第九条 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及孵化器行业协会,建立孵化器信息交流网络平台。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孵化器管理人员到国内高校和国外短期培训,提升孵化器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第十条 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对在孵企业的专利申请与维护给予优先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有关经贸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与国外孵化器合作或在国外创办孵化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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