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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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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近年来,我市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开展新农村建设,对农村的环保工作有了很大的促进,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投入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环保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县、乡两级政府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农村环保工作,乡镇政府要明确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将农村环保工作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防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整治规划,开展“百镇千村”活动,组织重点村镇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卫生部门指导开展农村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四)加强队伍建设。环保部门要定期专题研究部署农村环保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分区域设置的乡镇环保派出机构要加强人员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在干部调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切实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各地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四湖流域、仙洪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洈水水库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分类指导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城市周边、城郊结合部、重要水系、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继续抓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危险废弃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强危险废弃物收集网络建设,利用城市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置。
  (三)加大农村工业污染监管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科学规划农村发展布局,推动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加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开展水产养殖调查,确定水产养殖方式,加大清洁水源调动力度,提高水体交换频率,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保证水量水质,降低水产品病害风险,提高水产品品质和产量。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五)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两减工程(农药、化肥减量化)、两清工程(清洁种植、清洁养殖)。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洪湖、长湖、洈水水库及其他重要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开展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调整种植业结构,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六)积极防治土壤污染。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研究,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视典型农村生态系统恢复。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农村水系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努力恢复农村水系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抓好引江济汉工程区、洈水水库、四湖流域等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开展示范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合理开发矿产、水、旅游等资源,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开展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病原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控制与监管,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八)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实现大农业内部的产业对接。推广和开发各类循环农业实用技术,重点抓好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积极开发农村新能源,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推广使用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以庭院经济为主的院落生态经济模式,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流通及销售。
  (九)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开展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现状调查,积极服务保护区建设,协调解决保护区的环境问题,努力推进保护区创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活动。
  三、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开展以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为重点的“三级联创”活动。仙洪新农村建设示范区要率先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到2012年,全市创建5个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10个生态村。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建设。
  (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农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民积极投入”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环保专项资金应按一定比例用在农村环保。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环保财政预算和投资要逐年增加,实行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各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带动企业环保投入。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加快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
  (三)开展农村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摸排农村环境安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建立农村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行政领导包案制,强化包案责任和过错追究。采取对企业的停产关闭等集中行动,县、乡两级政府要牵头,环保、公安、工商、质监、电力、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制定农村突发重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对涉及农村饮水安全等环境污染事件,必须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拖延或瞒报、漏报。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信息的搜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保知识,培训农民的环保技能,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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