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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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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办字〔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做到高起点规划和高水平设计,现就推进我省规划设计机制创新、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
  (一)开放城市规划市场。除国家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涉密规划以外,各类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均可委托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承担。市、县(市)政府组织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应当委托多家一流的规划编制机构进行方案咨询,拓宽思路,进行多方案整合。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邀请3家以上一流的规划编制机构进行方案比选,优中选优。
  (二)开放建筑设计市场。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群)、成规模的居住小区,重要的城市广场、公园、立交桥,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必须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各城市的超高层建筑和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等标志性建筑,必须邀请国外和国内知名设计机构参加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其比例不低于1/3。对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师,要邀请其以个人名义领衔参加建筑方案设计投标。
  (三)破除开放市场的障碍。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当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机构设置保护性措施,不得歧视外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机构。要加大投入,切实引进一批高水平的规划队伍,对参与公开招标和应邀参加招标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机构,凡设计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给予不低于设计成本的保底费,对中标方案保证足额的设计费,对设计专有技术和专利适当提高付费标准。不准以规划设计收费低、规划设计周期短作为中选或中标条件。
  建立省级国内外优秀规划设计机构信息库,实现省内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掌握和动态跟踪资质等级、业绩、信用和人员专长等信息。规划方案咨询、比选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要请一流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亲历亲为,切实体现规划设计机构的真实水平,避免出现一流单位、二流人员、三流成果的现象。
  二、提高对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的控制力
  (一)健全和完善规划体系。在全面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各类专项规划。重点抓好与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密切相关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实现近期建设地段控详规全覆盖,确保依据控详规批准开发建设。改进控详规编制方法,把规划制订和规划许可紧密结合起来,提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配建设施等规定性指标,明确标志性地段的建设标准,增强控详规的可操作性和预控能力。积极开展详细城市设计,重点抓好城市中心区、历史街区、滨水地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主要景观轴线和出入口等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制订设计导则,对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空间布局以及绿化、环境小品等提出引导性要求,发挥城市设计对提升城市建设品位的引导作用。
  (二)建立精品工程培育制度。各市、县(市)要结合近期建设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制订精品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每年从立项阶段开始,选择一批公共建筑、公园、广场等项目,列入培育精品工程项目库。要组织高水平的专家,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指导精品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处理好建筑群体关系,确保建设工程良好的空间环境;做好深化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确保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能充分体现中标设计方案的艺术特色和水平;精心施工和搞好建设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设区市每年从培育精品工程项目库中上报不少于3项工程,由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培育和督导。
  三、完善规划设计决策机制
  (一)建立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比选制度。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的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比选,必须邀请具有相应规划设计经验的优秀规划设计机构参加。方案比选必须邀请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历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和评审专家提出的改进完善意见,一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将比选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社会公众意见提交市、县(市)规划委员会,由规划委员会采取集体审定或票决方式确定中选方案。
  (二)健全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制度。加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针对建筑方案设计特点,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并以选择中标候选方案方式确定中标结果。各级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业齐全、技术权威、运行程序规范的工程方案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根据建筑设计类别,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各设区市重要公共建筑的工程设计方案,要邀请相应领域的国内外具有相应设计经验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评标结果和专家意见,一律在规划、建设部门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评标的透明度。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要由评标委员会确定3个以上(含三个)中标候选方案。经评标没有产生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组织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
  (三)完善规划许可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时,由市、县(市)规划部门告知并提出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县(市)规划部门告知。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中标候选设计方案,一律报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要将中标候选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中标候选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社会各界意见提交市、县(市)规划委员会,由规划委员会采取集体审定或票决方式确定中选方案。
  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所在地块控详规和城市设计提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控详规,并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对按评标委员会意见修改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尊重设计师创意和评标委员会意见,不得对设计方案提出规划条件以外的要求。
  应当实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而未实行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规划许可申请。
  四、营造有利于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环境
  (一)健全省级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步伐;制订《河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对控详规的编制、审批、备案和修改提出具体要求;抓紧制订《河北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各市、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的职责,规范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程序。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规划方案比选、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等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执行规划。已经规划委员会确定的中选方案和已经规划许可审定的方案,在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不得擅自更改。严格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将建筑色彩、外装材质、室外环境等,与其他规划条件一并纳入规划核实内容,确保各项建设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在工程实施中要保证项目合理投资,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建筑外装修和室外环境建设的标准。
  (三)提高省内规划设计单位水平。继续推进建筑设计单位企业化改制步伐,将原有各类事业型建筑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推进中小型设计企业、规划编制单位重组合并。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大型设计集团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事业单位性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内部管理和激励制度,把规划成果质量作为考核规划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下大力培养本省的规划大师、设计大师,鼓励省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国内外知名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聘请国内外规划和建筑大师指导方案设计。
  (四)提高规划设计行政审批效能。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建立运转高效、行为规范、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切实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把审查工作环节前置,变“审批把关”为“主动超前服务”。积极推行规划审批无偿代理服务制度,落实限时办结制度,严格限定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健全完善并联审批制度,整合审批流程,改进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审批技术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实现规划设计审批全过程公开。
  (五)加强对规划设计工作的领导。各设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多种形式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场),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进规划设计公示和公众参与。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向公众开放的规划设计和建筑文化论坛,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论,引导公众审美取向,提高全民建筑文化素质;建立重要规划设计项目评估制度,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建设。利用新闻媒体开辟规划设计评论专题论坛。聘请知名建筑、规划和园林设计专家,组建省规划设计专家指导委员会。从2009年开始,由省建设厅适时组织开展优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精品工程评选,对主持和参与获奖项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200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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