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 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台市委发(2008)13 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台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社会就业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深入实施 “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调节、政府推动、城乡统筹、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要积极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要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要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和投入,促进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要进一步整合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
(四)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要坚持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经济竞争优势和吸纳就业能力。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落实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必须把大学生就业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加强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可由见习单位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已确定并实施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的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经报批审核后可按见习人数以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40%对该企业进行补助。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制度,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做好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激励措施。
二、完善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2008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利率上浮部份予以适当贴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当年企业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以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200万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同时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经费补助制度,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性经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依法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可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该经费要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台帐记录完整,资金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挂钩,就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要培育和完善城乡统筹、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在做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并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到位,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每个社区要有劳动保障服务专管员,劳务输出和企业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以中心城区综合性服务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级综合性服务场所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新建、改建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用地划拨、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三)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
(十四)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登记失业人员凭证在台州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五)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并严格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健全台帐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本市的农村劳动者、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的额度内按实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三年内允许享受一次政府补贴。要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 50 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六)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招用持有《登记证》(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 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下同)
(十七)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从原有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人员,扩大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 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时间内,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 在开发“三保”(保安、保洁、保绿)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九)加大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享受与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被征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有关促进就业所需资金可从土地总收益中解决。
(二十)巩固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工作成果。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动态归零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二十一)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工作。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特点,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要确保有一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
(二十二)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到2011年底,县(市、区)7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三)完善促进就业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典型、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大力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要以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要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的试点。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六)本工作意见有效期暂定三年,有关内容随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调整而调整。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