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现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中心开展立法工作。要按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防灾减灾,注重改善民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三、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起草或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公布草案,以及召开立法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制定类的立法项目,承担项目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报送省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省工商局 2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4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5四川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修正) 省政府法制办 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 省商务厅 2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3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省民政厅 4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省民政厅 5四川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6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8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修正) 省气象局 三、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省林业厅 3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4四川省电力保护条例 省经委 5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省交通厅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 7四川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8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省科技厅 9四川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 省文化厅 10四川省《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 省建设厅 1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修订) 省畜牧食品局 12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1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省环保局 1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 15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条例 省政务服务中心 16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 省教育厅 四、省政府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省工商局 2四川省特殊货物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规定 省安监局 4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 5四川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 6四川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暂行) 省民政厅 7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省总工会 8四川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省气象局 9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应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