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经济、保护资源的特点。“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地能、太阳能、风能。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松原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措施和政策,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松原“五城”具有重大意义,将会促进松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因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现就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
二、工作目标任务
市政府决定在松原市市区(包括前郭县所辖部分)、各县城区全面推进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村镇全面推进太阳能和风能的应用。
(一)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市区内松花江两岸和靠近城市排污管线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采用水源热泵技术。
(二)县城重点推广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村镇重点是风能和太阳能的应用。
(三)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车站等)都要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
(五)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楼,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二)减免相关收费。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村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县两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三)给予资金支持。在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供热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四)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保证。
(五)加强政务服务。市和县(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尽快开展好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市政府成立松原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松原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科学技术科,负责日常与具体工作。
五、有关要求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县(区)政府作为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要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认识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抓好此项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全市要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五)今后凡是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都要应用“可再生能源”。积极鼓励和提倡新建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