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九日
温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温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在服从部门制定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同时也适用本办法。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学校、自治组织等单位具体负责,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和调用。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分类。
(一)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电力、电信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
(四)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组。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一)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1.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为依托,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来定,市级称“温州市骨干应急救援队;县级称“某某县(市、区)骨干应急救援队”。市、县(市、区)政府要有计划的拨出经费,增加、更新各种应急救援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强化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对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电力、电信等部门各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每支专业队伍不少于10人),称“温州市某某专业应急队”。并由组建单位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3.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300人,市交通局指定200人、50台运输车,市市政园林局指定100人,市房管局指定100人,共700人组成的市直综合应急队伍(县级可组建200以上的直属综合应急队伍),称温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其他有关部门针对各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需建立综合应急队伍的,应及时建立。由各单位自行为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建立一支200人以上的志愿者应急队伍(县级人数定在150人以上),称“温州市志愿者应急队”。并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
5.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我市专项预案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聘期2年,颁发聘书。
(二)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乡镇(街道)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为主。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5支以上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称“某某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主要包括专(兼)职消防、防汛抗旱、巡逻治安(协警)、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干民兵等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2.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应依托有关部门或社会各界自治组织,组建一支或若干支志愿者队伍,总人数不少于50人,称“某某乡镇(街道)志愿者应急队”。
(三)村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15人,称“某某村(居)志愿者应急队”。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但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某某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并由建队企业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五)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全市大中院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物业管理员、学校保安和学生相结合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8%;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某某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建队后,要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居)的应急救援队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八条 常态下(即非紧急状态下),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专职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非常态(即紧急状态)下,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更要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
当地政府专门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岗位工作制度。
(三)教育学习制度。
(四)培训演练制度。
(五)内务管理制度。
(六)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七)安全保密制度。
(八)奖优罚劣制度。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六)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七)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以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将应急救援必需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出勤补助、人身意外保险、奖励和灾民救助等。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对待,主要包括队员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出勤补助、训练补助、装备配置等。其中,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时的人身意外保险,各组建单位应统一为其投保,其他保障项目由组建单位视其功能和作用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地方、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抢险救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或基层组织和单位没有建队经费来源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