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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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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用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着力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切实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和谐赣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全面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做大以市(县、区)财政出资引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新组建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年总担保能力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规模。
  (三)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鼓励和扶持四大产业集群成立行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市政府继续支持市信用担保投资公司做大做强,采取现金出资、实物资产出资、国有企业入股等多种方式增加市信用担保投资公司资本金。到2010年注册资本力争达到2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依托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做大担保规模。同时,为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入中心城区创业,市财政注资2000万元,组建“新市民创业担保中心”,专门为进入中心城区创业的新市民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各县、市也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视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为财政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或增加担保基金。市、县两级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从2009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但不含木材加工)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3‰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2‰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政策性担保机构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担保机构创立时各级财政出资注入形成的国有股份,其分红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管理,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国有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
  条件成熟时,由财政出资建立再担保公司,分散担保风险。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资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及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依法登记注册、经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或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后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应予以受理,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5-10倍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对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担保机构费用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也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承保。市政府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单项内容纳入对银行业的考核奖励。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完善对信用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办、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发挥指导规划作用,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制度。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市中小企业局办理备案手续。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工商登记部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服务标准、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四)强化市中小企业局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评议活动,从2009年开始,每年追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优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建立对市本级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关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确定业务发展目标和年度考核办法,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兑现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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