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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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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农作物秸秆是重要的生物质资源,合理利用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有利于环境保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程,从根源上减少秸秆焚烧污染问题。
  一、目标任务
  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为目的,在全市农村全面推广以工业化造粒为主、民间化使用为辅、农业利用为基础的秸秆综合处理办法,到2012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形成集还田、造粒、气化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利用格局。
  二、实施途径
  坚持疏导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大力推广秸秆工业化利用、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生物腐熟还田、秸秆养畜过腹还田、秸秆机械化编织、秸秆青贮、秸秆畜禽养殖发酵、秸秆培育食用菌、新型耕作农艺、秸秆燃料和能源化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技术和措施。
  三、具体举措
  (一)秸秆颗粒工业化
  1. 扶持建设秸秆造粒加工点。造粒加工点每购置一台(套)造粒设备给予总价的30-50%补贴,每生产并销售1吨颗粒(以秸秆颗粒工业化公司收购记录为准)补贴50元;
  2. 扶持成立秸秆颗粒工业化公司,负责收购秸秆造粒点秸秆颗粒并向工厂销售,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用地、用电及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公司每销售1吨秸秆颗粒(以工厂购买颗粒发票为准)补贴20元;
  3. 加强秸秆工业化利用技术研发,鼓励秸秆颗粒工业化利用、产业化发展,扶持并带动秸秆气化炉使用,以便在较大范围内消化秸秆。
  (二)秸秆气化炉
  1. 积极推广使用农村户用秸秆气化炉,农户每购置并使用一台秸秆气化炉,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500元;
  2. 整村推进秸秆气化炉的行政村,确保100台以上秸秆气化炉常年使用的,每村奖励2万元用于秸秆气化炉推广工作。
  (三)秸秆机械化还田
  1. 大中型秸秆还田机,市财政每台补贴500元;
  2. 水稻插秧机,市财政对步进式插秧机每台给予2000元财政补贴,对乘座式插秧机每台给予5000元财政补贴;
  3. 机械补贴政策由各级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签订作业合同。
  (四)鼓励推广秸秆户用沼气池和秸秆气化站
  (五)奖惩措施
  建立秸秆禁烧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
  1. 开展行政村秸秆禁烧工作评比,市和辖市区分别给予成绩突出的先进村奖励1万元(共2万元);对焚烧现象严重的行政村,每村罚款2万元。其中,享受财政补贴的要追缴补贴金额。
  2. 镇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所属各村的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全面禁烧。每出现一个村焚烧现象,辖市区政府将对镇政府处以一定经济处罚,并对镇政府主要领导行政问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周边等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对于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享受财政补贴的要追缴补贴金额。
  财政补贴体现以市级为主、辖市区给予配套的原则,各辖市区也应对上述机具给予财政补贴。
  四、工作要求
  1. 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统筹规划,加大扶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2.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发改、农林、农机、环保、财政、科技、建设、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3.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和引导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将其列入财政预算;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要加大扶持力度,给各类综合利用主体以资金、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并逐年增加。
  4.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秸秆自觉性。
  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跟踪考核,明确各地禁烧秸秆的重点区域,加强巡查,严密监控。对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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