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09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1号)、省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4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吉建造[2007]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省建设厅决定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2009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1、2009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特、一级施工企业一式二份,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政策法规 栏目)。
2、施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审计报告中要明确列出构成产值的工程项目内容)。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2至6项材料复印件内容要清晰,按A4纸规格复印,并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1、特、一级施工企业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初审,各地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管理站。
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费率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逾期未报的企业不予补办。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2009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