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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溪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
 
花溪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九日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并与正在实施的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花二道、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衔接,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的原则

(一)依照法律和现行征地补偿政策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国务院(2004)28号)规定,基本农田按征地年产值30倍计列;一般农用地和其它土地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与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征地补偿标准衔接。

(二)结合实际,统筹平衡,实事求是的原则。

由于本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补偿差距较大,为避免征地补偿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征收基本农田与征收一般农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中的货币补偿部分,应统筹平衡,执行同一标准。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数量、征地类别、征地用途等按《征地公告办法》,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告,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四)货币补偿和多种途径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包括以下用地:

(一)公路正线用地;

(二)拆迁安置用地,包括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和被拆迁单位的安置用地;

(三)不能恢复的临时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根据“依照法律和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和“结合实际、统筹平衡、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对该项目征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比例测算,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统筹平衡各类土地补偿标准编制(附件一)。被征用土地的等级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农业、国土等部门确定。

用地报批和征地期间,国家和省调整征地补偿政策,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年限+1倍)×青苗补偿费+熟化期(水改旱)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其它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五、多途径安置方式

征用基本农田按年产值30倍计列,按上述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后的余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多途径安置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得挪作它用。

按测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实施上述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多途径补偿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剂分配。《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征求被征地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意见后,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区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主要属于以下5个方面:

1)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调整土地;

2)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4)对被征地农户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

5)兴办村集体企业。

多途径补偿费由国宾大道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户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经被征地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征地补偿费用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专户管理,资金在银行封闭运行。征地补偿费由银行直接补到农户;多途径补偿费按照经批准的多途径补偿方案实施;征地工作经费由国宾大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七、拆迁安置用地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占用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确需新增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或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已新征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八、林木补偿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林木补偿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附件二)执行。

九、通信、电力等设施改迁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涉及通信、电力、电视、供水、供气等设施的迁改,上述部门应对本工程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按上述设施的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农房拆迁参照南环线和花溪二道制定《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件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炮损补偿

因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施工放炮造成周围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炮损补偿标准》(附件四)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鉴定,认定属于炮损的,方予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十二、征地拆迁组织机构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以区委书记朱桂云同志,区委副书记、区长田平同志任组长的花溪区国宾大道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区政府副区长为指挥长的指挥部,负责统揽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十三、工作经费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征地工作经费和拆迁工作经费均按照征地补偿经费和拆迁经费的4%另行计列。

 

花溪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菜地:(指蔬菜管理部门确定的蔬菜基地或土地承包证明明确登记的菜地)

(一)上等:土地补偿费为上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上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上等年产值1倍。即:4500元/亩23=103500元/亩。

(二)中等:土地补偿费为中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中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中等年产值1倍。即:3600元/亩23=82800元/亩。

(三)下等:土地补偿费为下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下等年产值1倍。即:2700元/亩23=62100元/亩。

二、稻田:

(一)上等:土地补偿费为上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上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上等年产值1倍。即:1807元/亩23=41561元/亩。

(二)中等:土地补偿费为中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中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中等年产值1倍。即:1468元/亩23=33764元/亩。

(三)下等:土地补偿费为下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下等年产值1倍。即:7915元/亩23=182045元/亩。

三、旱地:

(一)上等:土地补偿费为上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上等年产值11倍;青苗费为上等年产值1倍。即:1301元/亩22=28622元/亩。

(二)中等:土地补偿费为中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中等年产值11倍;青苗费为中等年产值1倍。即:1038元/亩22=22836元/亩。

(三)下等:土地补偿费为下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下等年产值11倍;青苗费为下等年产值1倍。即:7915元/亩22=17413元/亩。

四、林地:

(一)经济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竹林地、园地土地补偿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7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5倍。即:7915元/亩12=9498元/亩。

(二)疏林地、迹地、灌木林地土地补偿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4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2倍。即:7915元/亩6=4749元/亩。

五、其它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4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2倍。即:7915元/亩6=4749元/亩。(注此补偿不含地面附着物补偿。)

六、未利用地(宜林地)只支付土地补偿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3倍,即:7915元/亩3=23745元/亩。

七、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7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旱地年产值4倍。即:7915元/亩11=87065元/亩。

八、藕塘:

(一)上等:土地补偿费为上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上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上等年产值1倍。即:3600元/亩23=82800元/亩。

(二)中等:土地补偿费为中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中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中等年产值1倍。即:3300元/亩23=75900元/亩。

(三)下等:土地补偿费为下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年产值12倍;青苗费为下等年产值1倍。即:3000元/亩23=69000元/亩。

九、鱼塘:

(一)上等:土地补偿费为上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上等年产值12倍。即:3500元/亩22=77000元/亩。

(二)中等:土地补偿费为中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中等年产值12倍。即:2800元/亩22=61600元/亩。

(三)下等:土地补偿费为下等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下等年产值12倍。即:2100元/亩22=46200元/亩。

附件二: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建设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一)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性标准表

 

附件三:

 

贵阳环城高速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安置点情况:

(1)、羊昌坝农民新城:该农民新城位于大寨至尖山段东侧,总用地面积67亩、总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筑结构为整体单元式全框混结构。一、二层外街面为商业用途,内街为村民产业用房,三层以上为住房。规划设计为国宾大道的被拆迁人集中安置点,拟建成徐家冲集贸市场搬迁点以及今后的花溪装饰装潢城。该安置点东南面临花溪新区行政办公中心,靠近新区主干道,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是今后被拆迁村民进行产业改造、谋求生产发展的理想安置点。

该安置点主要用于安置国宾大道尖山村、马洞村的被拆迁人,凡是需要在羊昌坝农民新城安置点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可以提出进入羊昌坝农民新城二期安置点进行安置。

(2)、大坝井农民新城

该农民新城位于大坝井至党武乡路段东南侧,总用地面积85亩,总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一层部分房屋为村民产业用房,二层以上为住房,规划设计用途为国宾大道的被拆迁人集中安置点。该安置点西临南环高速,位于南环经济发展圈内,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是今后被拆迁村民进行产业改造、谋求生产发展的理想安置点、该安置点主要用于安置国宾大道大坝井、摆门村的被拆迁人,凡是需要在大坝井农民新村安置点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可在拆迁时进行选择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1)对拥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集中安置点进行产权调换。采取按签定拆迁合同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

(2)为解决被拆迁村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建房用地的相关规定,原则确定每户农民按240平方米上限作为产权调换标准,可在安置区内按确权上限面积的10%调换产业用房。调换后剩余确认部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调换产业用房不足24平方米的,如需达到24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成本价格进行购买;原由经产权部门登记的营业用房,按实际面积及用途调换安置。

(3)经确认的房屋面积,以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调换,不再补新旧差价;新房面积超出确权面积10平方米内的不予补差,超出确权面积11平方米-20平方米的按物价部门审定成本价补差(待公布);超出21平方米以上的按新房的评估价进行购买

三、货币补偿标准

(1)、有合法手续

砖混810-890元/㎡

砖木700-760元/㎡

木结构605-660元/㎡

(2)无合法手续

砖混430元/㎡

砖木342元/㎡

其他200元/㎡

四、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

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以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协商补偿依据;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偿标准:

⑴货币补偿(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8元/㎡一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8元/㎡三个月

⑵产权调换(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8元/㎡二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8元/㎡(过渡费期限按十八个月过渡期计发)

⑶非住宅的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

搬迁补助8元/㎡×次数(以实际发生的次数为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15元/㎡(过渡费期限按十八个月过渡期计发,仅限于产权调换)

六、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花溪区各类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

1、设施:

独立电表(照明):529元/户

50元/千瓦

分电表:20元/只

电热户:迁移费:1500元/户

过渡期间电热补贴费:1500元/户

独立水表(40表):840元/户

分水表:20元/只

电话(不计分机):300元/只

电话移机:20元/只

闭路电视:275元/户

宽带:130元/户

煤气:2600元/户

电热户迁移,按供电部门实际迁移费用计算。

2、构筑物:

独立厕所、圈、简易厨房:

砖混:100-130元/平方米

砖木:80-100元/平方米

其他:80-150元/平方米

门楼:300-500元/个

水泥地坪、石院坝(100mm厚):25元/平方米

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00元/立方米

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10元/立方米

空心砖围墙:100元/立方米

红砖围墙:150元/立方米

女儿墙:45元/立方米

隔热层:30元/平方米

石砌围墙:120元/立方米

灶台:80元/平方米

石基础(未建房):120元/立方米

砖基础(未建房):140元/立方米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元/立方米

踏步:80元/立方米

砼:12㎝以上:160元/立方米

钢筋砼:200元/立方米

无证未完工房屋基础:130元/立方米

水池、灶台:80元/立方米

化粪池:80元/立方米

花坛:80元/立方米

沼气池:3000元/户

铁门:70-100元/平方米

太阳能热水器搬迁:500元/只

3、装饰装修:

内墙瓷砖:55-120元/平方米

外墙瓷砖:12元/平方米

地砖:50-80元/平方米

花岗石地坪:80-15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120-150元/平方米

铝合金扣板墙:80-100元/平方米

铝卷帘门:60-80元/平方米

机制实木门:200元-300元/樘

外墙水洗石:7元/平方米

木地板:60-200元/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60-100元/平方米

保丽板、板材墙面:30-80元/平方米

木吊顶:60-200元/平方米

塑钢门窗:130元/平方米

石膏线条:3元/米

不锈钢护拦:75元/平方米

铁护拦:35元/平方米

内墙瓷粉装饰:2元/平方米

坐便器(含水管):200元/只

蹬便器:50元/只

防盗门:300-500元/扇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75元/平方米

塑料雨蓬:30元/平方米

包门:75元/平方米

固定木柜:130元/平方米

不锈钢扶手:75元/平方米

不锈钢大门:75元/平方米

不锈钢楼梯:75元/平方米

铁管防盗门:100元/扇

拉闸门:60元/平方米

4、大牲畜迁移补助:

牛、马:180元/头

架子猪:60元/头

对装修项目缺项、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拆迁当事双方协商补偿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以上补偿补贴费用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涉及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使用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

七、凡支持拆迁安置工作的村民,在动迁大会召开后15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按照合法的确权面积进行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签约一周内配合拆迁工作按时搬家交房的,给予快速搬家奖励。

 

附件四:

 

贵阳市花溪国宾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炮损补偿标准

 

一、砖瓦房:

(一)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方法:30元/㎡;

(二)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10元/㎡

(三)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维缮刷浆:15元/㎡

(四)主体墙身受损裂缝20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一)石棉瓦:大波型:18X06每张30元;

小波型:18X06每张25元;

(二)小青瓦受损补漏:30元/㎡

(三)普通水泥瓦:30元/㎡

(四)檩子受损更换:每根80元;

(五)椽皮断损更换:10元/块;

(六)木楼板受损(已打断)更换:30元/㎡

三、砖木结构草面房:

(一)更换檩子:每根80元;

(二)更换椽阁:每架20元;

(三)换草补洞:10元/㎡

四、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一)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30元/㎡

(二)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45元/㎡

(三)瓦、檩子、椽阁等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五、石墙瓦面、草面房:

补墙身裂缝:60元/㎡(含室内粉刷,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六、普通照明线:

(一)进线4m㎡双线(铝芯):4元/m

(二)进线6m㎡双线(铝芯):6元/m

(三)进线10m㎡双线(铝芯):8元/m

(四)进线15m㎡双线(铝芯):12元/m

(五)进线25m㎡双线(铝芯):15元/m

(六)更换木杆150元/根。

上述各类线、杆的赔补含配件在内。

七、供水设施:

(一)3/4“镀锌管:15元/㎡(含配件);

(二)1/2“镀锌管:12元/㎡(含配件)。

八、畜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九、各类构造物补偿:

(一)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15元/㎡

(二)住宅标准门:带风扇的每樘120元,不带风扇的每樘80元

(三)标准窗子:60元/㎡(含玻璃、油漆);

(四)门窗玻璃:10元/㎡;

(五)住宅堡坎:60元/㎡(含浆砌、干砌、水泥砂浆嵌缝)。

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前处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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