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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假药糖脂宁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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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  
【发文字号】 甘食药监市〔2009〕4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假药糖脂宁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省局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查处假药糖脂宁胶囊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09)8号)通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开展了对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紧急清查工作,截止目前全省各地均未发现标示为该厂生产、批号081101的“糖脂宁胶囊”。结合我省的查处情况,现将国家局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假药糖脂宁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09]17号)转发你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动员力量,按照国家局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深入排查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批号081101的“糖脂宁胶囊”,确保清理工作在辖区内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上市销售的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必须经省或市、州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使用。
  二、如发现的假药“糖脂宁胶囊”,要查清其来源、去向和数量,及时立案调查,并主动联系公安部门介入配合。
  三、对非法购入和销售假药“糖脂宁胶囊”的涉药单位,一经查实,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以“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理。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利用义诊、讲座、咨询及专家名义推荐销售药品行为的监督,严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购入资质和渠道,对违法行为要迅速依法处理。对发现的假药“糖脂宁胶囊”信息,以及案件的调查、查办和移送等重大情况请在24小时内书面报省局市场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假药糖脂宁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稽函[2009]17号

  对假药“糖脂宁胶囊”的查处情况,我局与卫生部在2009年1月30日分别发出《关于查处假药糖脂宁胶囊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09]8号)和《关于立即停用“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17号),目前药监部门正在配合公安机关深挖假药源头,依法查处涉嫌销售假药的单位。
  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现要求:对上市销售的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必须经当地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使用。
  请各地药监部门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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