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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毫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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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亳安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毫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通过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备案制度和标签标识化管理后,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2008年度部分备案企业资料已过有效期,烟花爆竹标签(大标)存在粘贴不牢、防伪程度不高的实际问题 ,决定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供货企业实行重新备案,对烟花爆竹标签(大标)进行更换。
  请督促辖区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重新申报,并与2009年2月27日前将供货生产企业名单、法人联系方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报我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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