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延安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安塞、志丹、吴起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延安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延安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提高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确保公路建设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我市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严格按设计文件确定的公路用地范围组织征迁,对用地范围以外的征迁,原则上不予考虑,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征迁的,必须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征迁工作自该项目勘测设计开始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该项目勘测设计开始之日起,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当地统征部门备档。
第三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当地统征部门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在设计单位勘测时,未经县乡同一规划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大棚、树木等农用物);
(四)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五)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挡施工车辆通行,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道路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予以修复。
第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八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每亩18000元;川地(含旱平地)每亩12000元;坝地(含台地)每亩10000元;坡地每亩5000元;果园地每亩7200元,宅基地每亩7200元,药材地每亩30000元(含药材在内),林地(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草地每亩3400元。
青苗补偿费:水浇地每亩900元;旱地每亩600元。
荒山、荒地、荒滩、荒草地不予以补偿。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复耕。
1、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旱地按年每亩400元补偿;使用水浇地按年每亩650元补偿;使用菜地按年每亩2000元补偿;使用坡地按年每亩256元补偿,使用林地按每年每亩300元补偿,临时使用三年以下(含三年)果树地每亩每年补偿400元,四年以上(含四年)果树地每亩每年补偿650元。
2、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按以上标准执行。
3、临时用地复耕保证金,每亩1000元(即每平方米1.5元)交当地国土部门,待临时用地结束后,且用地单位复耕后即退即还该保证金。
第三章 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700——800元/㎡
2、砖混平房: 486——600元/㎡
3、石窑、砖窑、砖木房:332——410元/㎡
4、土窑、土木房:284——350元/㎡
5、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
苹果树:3年以下幼树60—100元/株,4-5年初期树160—200元/株,6—10年盛果树206—450元/株。
杂果树:未挂果树10—20元/株,挂果树80—100元/株,零散果树苗每株3元。
6、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7、杂树
Φ30㎝以上:26元/棵
Ф15㎝—30㎝:13元/棵
Ф15㎝以下:2元/棵
8、砍伐林木补偿费(含5%管理费):
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乔木林4000元/亩,未成林地1600元/亩。
9、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等风景苗圃:
(1)高200㎝以上:2.8万元—3万元/亩
(2)高150㎝—199㎝:2.5万元—2.7万元/亩
(3)高100㎝—149㎝:2.2万元—2.4万元/亩
(4)高50㎝—99㎝:1.9万元—2.1万元/亩
(5)高20㎝—49㎝:1.3万元—1.5万元/亩
(6)高20㎝以下:0.8万元—1万元/亩
10、经济林苗圃:6000元—8000元/亩
11、用材林苗圃:4000元—6000元/亩
12、活动房:40元—60元/㎡
13、水井:4500元—5000元/口
14、自来水管道:10000元/㎞
15、动力电户:2000元/户
16、照明电户:150元/户
17、电话:180元/户
18、有线电视:127.5元/户
19、宽带网:100元/户
20、锅炉:1500元—3000元/台
21、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22、空调(迁移):350元/台
23、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4、铁楼梯:150元—200元/m
25、铁栏杆:35元—45元/m
26、水泥地坪:20元—40元/㎡
27、砖、石地坪:100元—120元/㎡
28、砖砌花墙:40元—60元/m
29、砖围墙:60元—100元/m
30、土围墙:20元—40元/m
31、石围墙:50元—70元/m
32、塑料温棚:5元—8元/㎡
33、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34、石水渠:40元—60元/m3
35、石帮畔:70元—100元/m3
36、石条路:60元—80元/㎡
37、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38、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9、简易大门:100元/付
40、铁皮房:40元—60元/㎡
41、砖木厕所:50元—80元/㎡
42、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43、简易厕所:100元/个
44、PVC塑管:5元—8元/m
45、天然气:1940元/户
46、压井:400元—600元/口
47、机井:6000元—8000元/口
48、蔬菜大棚:10元—15元/㎡
49、钢架大棚:15元—20元/㎡
50、坟墓300—1500元/座
51、果库370—400元/㎡
52、果窖180—200元/㎡
53、水窖1000—1200元/个(包括蓄水池在内)
54、沼气池1600—2000元/个
55、土建烧砖、灰窑2000—3000元/个
56、田间粪池50元/个
57、鱼池(溏)10—12座/㎡
58、输油管道10000元/㎞
59、广告宣传牌2000元/个
杆线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
1、1—110kv电力线路1.3万元/杆;
2、35千伏72000万元/㎞;
3、10千伏1.8万元/㎞;
4、380伏1.35万元/㎞;
5、照明线路7200元/㎞;
6、变压器500元/台。
二、光缆杆线
1、通讯光缆25000元/㎞(包括长线局、中国电讯、移动、联通在内);每增加一缆增加5000元/公里。
2、有线电视网络光缆线10000元/㎞。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延安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征迁工作量大面宽,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沿线各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保障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交通、监察、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公路建设大局,要依法办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为公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征迁补偿费用统一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同类帐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核实的征迁补偿费用,将款项直接兑现到村、组和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占压、抵顶、扣减补偿款。否则,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迁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路开口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除上述所列的收费项目外,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做到依法行政,按章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赞助费、协调费、配合费等费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经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统征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还不搬迁的,报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夯实担子。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建设工程征迁和环境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征迁工作进展缓慢,建设环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县国土资源土地统征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