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用工岗位和就业局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2009年内缓缴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记录连续计算。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实际缴费记录额为基数计算;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从实际收到之日起计息。为确保职工待遇不受影响,缓缴企业申报职工退休待遇和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补缴与所办理人员相对应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确认。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属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县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并分别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缓缴的初审情况汇总报市社会保险局、市医保局和市就业局审查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审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确认的缓缴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2009年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标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标准:按“统账结合”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下降1%;以“低进低出”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下降1%;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下降1%。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标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降1%。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标准: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1%。对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我市现行浮动费率浮动办法单位执行。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鼓励“小病进小医院,大病进大医院”的就医机制,实行起付线与定点医院人次均、日均住院费用、二次以上住院率等因素挂钩的办法,调整增加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标准。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标准。转诊转院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省平工资10%下调为市平工资的8%;部分治疗支付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减至15%;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8320元调高到45000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时间。从2009年2月起执行。
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照315元/人·月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审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向企业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凭证。县区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由县区就业局初审,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会审并报市就业局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按月上报市就业局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困难企业实施职工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职工在岗培训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困难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密切关注企业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规模裁员情况,对裁员实施有效的预防、调节和控制。要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轮流休假、开展在岗培训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超过规定规模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核准。要指导困难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或工会通过依法平等协商,采取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租赁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代职工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抵扣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七、准确界定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经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负责。
八、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政策范围
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前可继续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08)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落实好本《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