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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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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政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及《桐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开放式决策的主要事项
  (一)拟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
  (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县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二、开放式决策参加对象
  1、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放式决策;
  2、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等单位的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县政府开放式决策。
  三、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
  (一)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提出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决策程序;
  (二)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或社会团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经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审议前一般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一)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团体和市民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失业者、“新桐庐人”等社会群体的意见平等表达;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五、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六、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要事先依法组织听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市民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方案草案事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可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公示:
  (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www.tonglu.gov.cn)上公示;
  (二)在《今日桐庐》、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桐庐新闻网、桐庐广电网上公示;
  (三)在有关的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橱窗)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公示。
  九、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在方案起草的各个环节,认真收集、梳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县政府决策时,应同时提交包含有关征求意见范围、主要意见归类和采纳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十、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应当事先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十一、县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通报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情况并征求意见。
  十二、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视频、文字直播,直播的相关内容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桐庐新闻网、桐庐广电网设专栏公布,同时邀请新闻媒体报道会议有关内容。
  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长签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在会前3天将会议时间、研究议题、议题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今日桐庐》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桐庐新闻网、桐庐广电网预告。
  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视情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也可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代表列席会议。
  决策方案草案应在会前送达应邀列席的人员。
  十五、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县政府办与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共同确定;市民可按照预告中明确的参与方式报名申请列席会议,申请人数较多时,由县政府办按一定名额或比例抽选。
  十六、市民可在直播网站的“市民参与”栏目中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草案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
  (二)参会的单位发言;
  (三)参会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言;
  (四)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县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六)县长作出决策。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均应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十九、根据需要,可视情将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视频、文字直播扩大至其他媒体,同时要不断增加市民参与会议讨论的方式。
  二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决策事项的社会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进行汇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二十一、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经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发布实施。
  二十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行开放式决策。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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