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农牧民工问题,围绕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牧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区农牧民工劳动报酬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得到进一步加强,面向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农牧民工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牧民工就业压力明显增大,给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稳定农牧民工就业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牧民工就业门路。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与农牧民工进行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牧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切实落实对积极吸纳农牧民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增强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采取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进一步推动区域劳务合作,为农牧民工外出务工开辟新的渠道。
二、认真抓好农牧民工创业和技能培训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发展种植、养殖业,兴办农牧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建立专业合作社和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推动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牧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收集发布适合农牧民工的岗位信息,合理引导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在春节、藏历年前后,要深入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等活动,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大对农牧民工培训的投入,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农牧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就近就地就业和继续外出务工的开展转移前技能培训,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对愿意继续发展农牧业生产的开展种植、养殖业实用技术培训,围绕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
三、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市)、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牧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农牧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地址和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大农牧民工维权宣传力度,引导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工依法维权。
四、积极开展农牧民工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各项公共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牧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就近免试入学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农牧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评估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牧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农牧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牧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交通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疏导预案,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牧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车站和客运车辆的公共秩序。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市)、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涉及农牧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工作。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农牧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困难。要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牧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农牧民工统计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各县劳动保障、农牧部门的作用,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困难企业用工和农牧民工返乡回城的基本情况。各地(市)要建立农牧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为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供参考。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农牧民工工作动态,积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