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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将雷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晋市政发[2008]3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年度检测。现将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1、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的单位和场所。主要包括:化肥厂、弹药库、炸药厂、火药厂、鞭炮厂、鞭炮库、石油库、加油站、煤层气液化气站(库)等;
  2、煤炭、电力、通讯行业。包括煤矿、炭厂、洗煤厂、煤站、电厂、变电站(所)、城乡用户变压器、通信机房、基站、中转站等场所和设备的防雷设施;
  3、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是否有防静电措施、防直击雷和雷击电磁脉冲措施;
  4、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如车站、旅游景区、收费厅、宾馆、教育场所、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物防雷设施;
  5、各类高层建(构)筑物。包括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重点工程的防雷设施;
  6、其他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场所和设备。
  二、检查内容
  1、依照国家有关防雷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设施的各类建(构)筑物、计算机设备、通信网络系统、电力设施、易燃易爆仓储场所,是否安装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设施;
  2、应当安装防雷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是否经过气象主管部门审批、检测、验收;
  3、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是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或上岗证;
  4、各单位的防雷设施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是否按照防雷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三、检查时间
  2009年2月至10月。
  四、检查方法
  本年度检查以单位自查、防雷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和气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自查:有防雷设施的各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防雷设施进行自查。
  2、技术检测:由各级防雷检测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对经检测符合要求的单位发给《防雷设施技术检测报告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设施提出整改意见,不合格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整改。
  3、分工:市级、城区、泽州县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由市防雷减灾中心负责;高平、阳城、陵川、沁水等县市的防雷检测由本级防雷主管部门负责。
  4、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要在单位自查、防雷检测机构现场检测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雷安全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今年重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五、组织实施
  防雷大检查由气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检查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的意识,清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雷灾事故发生。
  2、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检查职能,对本责任区内防雷设施的建设,要进行认真的监督、指导和安全检查;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当地发生的雷电灾害要及时做好调查和鉴定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防雷管理机构做好防雷安全检查工作。
  4、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批而开工建设的各类防雷工程;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防雷设施;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对拒绝防雷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按照《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责任。对由此引发雷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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