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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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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杭文广新影视〔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广新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视听文化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发展很快。为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利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新闻、资讯、影视、娱乐、广告等各类视听节目的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调查,逐家登记,切实弄清底数,为加强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二、通过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视听节目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凡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视听节目的,必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市文广新局审核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含动画片)、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及转播电视台节目。凡播放广告类视听节目的,应经工商部门审批备案。
  三、不得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视听节目。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广告的,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播放新闻和各类视听节目。已经播放视听节目的,应督促其立即停止播出。
  有关调查统计情况请于2月16日前报我局广播影视管理处。联系人:张慕生,电话:88228995,传真:88228879。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杭州市公共电子大屏幕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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