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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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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工作,和国家发改委部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1999]费字14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收费年审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收费年审,并在2009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2008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二、收费年审结束后,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应于5月底前将收费年审总结和收费统计报表(表样附后)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还应于5月底前,通过国家发改委指定的收费统计网报送2008年本辖区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
  三、为保证收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避免重复统计,对系统内有分成的收费项目,只在直接收费的环节统计收费额,提成(或下级上缴)的金额不计入收费额。
  四、收费年审结束后,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收费单位的年审情况。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9号)规定予以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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