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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伊交安〔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伊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局)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现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黑交安(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伊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  附件: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黑交安(2009)12号

大兴安岭行署、各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各市(地)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增加经费保障,切实履行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要加强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领导、协调、监督、指导、评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法制、安全和道德意识。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城市文明建设内容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每年组织制定方案,保障宣传经费,督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农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村民和农民工为重点,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深入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宣传部门要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每年要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履行社会公益责任,设立固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每天播发10个以上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滚动字幕,充分发挥主流宣传作用,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车辆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保险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加强重点车辆管理,筑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道路运输企业要承担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检验;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户籍化管理。交通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公路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交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运输企业的力度。公安、交通、经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实施全方位监管。交通部门要定期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对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对不符合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山区三级以下公路,坚决不允许开通夜间班线客运或包车客运。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公安、交通、旅游、质监部门要加强旅游车辆安全管理,严把旅游车辆市场准入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从业资质审验关,做好旅游线路、景点的交通安全工作。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做好车辆报废管理工作。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交易管理。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军队、武警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军警车辆的监管工作。公安、质监、交通、农业(农机)、经委、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装、粘贴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交通、公安、质监部门要组织各运输企业对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车辆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内部车辆动态管理,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
  四、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提高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要严格教练员和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员、考试员考核培训。要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的管理,严格执行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考试场地建设,严格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驾驶人审核、考试、发证关;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质量排名制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考试、发证;要加强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资质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特别是申领大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考试,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每月向安全监管、交通部门抄告。交通部门要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凡具有吸毒、嗜酒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要加强客运驾驶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行车安全情况,对受到管理部门违章通告的驾驶人要调离驾驶岗位。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车辆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驾驶人管理,及时根据驾驶人身体状况和情绪状态科学安排任务,确保出行安全。
  五、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编制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化城市道路网络,改善道路环境,加快停车设施和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并会同公安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自行车道行为。公安部门要提高交通民警的执勤率、执法率和管事率。要加大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道路、城郊结合部和铁路平交道口的巡逻管控力度,重点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出租车、摩托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行车秩序的管理;要严厉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超车、违法停车、港田车违法通行、马车走快速公路以及行人不走横道线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继续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严厉查处高速公路小型车辆不挂或遮挡号牌、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换车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拖拉机安全生产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提高挂牌率、持证率和检验率。铁路部门要加强平交路口的监管。军队、武警部队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完善军地联管机制,打击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军车交通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农业(农机)、保险等部门加强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和保险赔付工作。气象、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各主要城市和主要公路沿线交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通报交通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公安部门要根据天气和道路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增派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建立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对冰雪道路及时采取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六、加强通乡公路和农用车辆管理,重点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各级政府要从体制、机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上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倾斜。公安交管部门与农机监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建立乡镇村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等5长联动机制;强化乡村、企业、学校等单位法人责任;农村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市、县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要重点解决通乡公路安全隐患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农民出行难和摩托车无牌无证、机动车无反光标识、公路无交通标志标线问题。交通部门要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将客运线路向村屯延伸,缓解农民出行难的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牌证管理。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不间断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道路多发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报废车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检验,提高上牌率。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七、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公安、铁路部门要按照危险路段排查标准,对辖区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危险路段排查情况,提出整治建议。铁路、交通部门要与各地政府积极协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铁路平交道口进行拆并和改造,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交通部门要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方案,严格整治时限,并实施整治和检查验收。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公路养护和监测,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分流、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交通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道路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公安部门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路段要坚决封闭。
  八、加强科技装备建设,强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交通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做好交警系统执法装备和队舍、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保障工作。要加强机动车登记系统、驾驶人管理系统、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交通事故统计系统、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管理系统、进口车核查系统、交警队信息平台等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整合、维护管理,增强数据提取和分析能力,为研判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高速公路监控设备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高速公路监控设备、交通安全设施作为民生工程予以立项,解决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公路监控覆盖问题。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化科技设备作用,提高设备精准度和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实现警力与科技的整合。要加大非现场处罚工作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所占比重,全面提高非现场处罚效率,真正实现智能化交通与科技化管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中队安排办公场所,保障交警工作需要。
  九、加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提升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源头管理、专项整治、典型示范、考评评价、督导检查”到位的总体要求,把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作为“政府工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使创建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的经验及成效,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创建工作评价考核办法;树立和表彰一批“平安畅通县区”,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力争二三年内全省9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对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和《黑龙江省“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职能,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监察、教育、宣传、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真正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和问责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一级抓一级工作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奖惩,推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对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安全监督与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管理责任的,既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各级政府要创造宽松的执法环境,保障交警依法上路执勤执法,确保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杜绝禁止和限制交警上路执勤执法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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