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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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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海南省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日

海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2007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以下简称为国办发86号文)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各市、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97号,以下简称为琼府办97号文)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基本摸清了债务底数。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综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复核,并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逐笔进行了确认登记,建立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库。经核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为44395万元,其中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以下简称为“普九”债务,是指2002年12月31日以前,各市、县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发生的债务)本金为32681万元,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为11714万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以下简称国农改3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化债范围和目标
  (一)化债范围。按照国办发86号文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原则以及国农改办3号文有关规定,此次化债范围包括“普九”债务和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省级及各市、县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05年底之前发生的义务教育债务,必须纳入本次化债范围,不得遗漏。
  (二)化债目标。从2008年起2年内,基本完成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其中,2008年1月—2009年6月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2009年7月—12月基本完成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二、组织领导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并给予必要资金补助和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市、县有关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偿债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因工作不当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负责。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综改办协调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为: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奖补政策,指导市、县拨付偿债资金;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县教育部门做好债务自查、数据录入、审核偿债申请等方面工作;省审计厅配合做好化解债务过程中的审计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化解债务过程中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明确其成员单位职责。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改办,负责化解债务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按照要求上报化解债务有关情况。
  三、化债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各市、县应将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计划化解债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化债工作透明度,避免舞弊行为。
  (二)审计锁定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各市、县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审计认定之后才能偿还。
  (三)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所有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给债权人。
  四、化债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琼府办97号文要求对有关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于违反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符合本实施方案化债范围有关规定,坚决剔除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所形成的债务。对于综合类型的学校债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所占比重划分义务教育债务比例。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市、县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计划化解债务情况都应在对应的城区、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其中,已审核确认可视同合法债务凭据且属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项目的“白条”,需到税务机关开税务发票(应纳税款含在偿债资金本金中,不再另行计算),并连同“白条”一并作为偿债的依据。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根据公示情况认真进行再次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剔除。对为骗取政府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五)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债务利息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对违规约定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认定,已归还利息中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冲抵本金。按照“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利息转入本金部分从本金中剔除,并相应调整债务利息。
  五、化债进度计划与奖补办法
  (一)化债进度计划。为确保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综改办将根据化债目标和各市、县债务余额情况研究制定年度偿债分阶段进度计划,并根据计划相应下达各市、县分阶段偿债任务数,具体由省综改办另行通知。
  (二)化债补助办法。为鼓励市、县积极化解债务,省财政将安排必要资金,根据市、县财力情况,以及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个数、学生人数、在职教师人数、总人口等情况,对各市、县化解 “普九”债务和2003年-2005年期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分别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与市、县实际债务额度挂钩,既不让债务管理工作好的市、县吃亏,也不让债务管理工作差的市、县占便宜。省财政将根据省综改办下达市、县的分阶段偿债任务数,对补助资金进行预分。对于未按时完成偿债任务的市、县,其未完成部分债务由市、县自行筹措资金解决,省财政按比例扣除补助资金。有关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市、县化债资金来源及实施方案制定
  (一)化债资金来源。各市、县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切实化解债务提供财力保障。偿债资金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下达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属于各市、县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含中央补助)计划为347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400万元,省财政配套资金8300万元,其余偿债资金由市、县负责统筹安排。为了确保偿债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市、县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二)市、县化债实施方案制定。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后报省综改办备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化债的目标和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构成等;化债政策、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程序等;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有关实施方案上报时间由省综改办另行通知。
  各市、县在完成实施方案并上报省综改办备案后,领导小组将委托省综改办与各市、县政府签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并根据化债目标规定的期限组织验收。
  七、化债资金拨付
  (一)纳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特设专户和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实行市、县统筹,并纳入市、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市、县要将本地应筹集的年度偿债资金汇入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要建立和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专用预算科目来反映和核算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二)严格审批制度,按程序支付偿债资金。各市、县要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对于应偿还债务,由负债学校或单位根据清理核实情况开具偿债资格证明,债权人持偿债资格证明、有效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向市、县教育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市、县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资金,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并将批准后的债权人申请报送市、县财政部门。有关偿债资格证明和偿债申请文字格式由省综改办统一下发。
  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市、县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户中。对债务人的偿债通知,市、县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市、县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财政部及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特设专户进行实时监控。
  (三)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各市、县在偿债时要坚持“四个优先”,即优先偿还逾期债务(指已过归还期限的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要耐心向有关各方做好说服工作,争取在此次化债工作中提前清偿。对于债务各方执意不愿提前清偿的债务,要预留足资金,待债务到期后及时予以偿还,不得再形成新的拖欠债务。
  (四)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各市、县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偿还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同时,已销号的债务要通知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妥善处理现有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问题
  对于未纳入此次化债范围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2006年以前因与学校建设维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2006年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根据国办发86号文和国农改办3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有关规定精神,由市、县政府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已到期债务各市、县要及时偿还,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九、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一)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市、县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各市、县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长效办法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把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决杜绝出现“一边化解旧债、一边举借新债”的现象。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挪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
  十、加强化债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对本地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将化债的有关情况上报给省综改办。为防止化债过程中出现还“糊涂债”、“水份债”、“人情债”和借新债还旧债等问题,省综改办将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在加强化债日常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开展随机抽查和全面检查,对各市、县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在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和追回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息交流。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化债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化债工作的信息交流。一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市、县要全面汇总本地化债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并及时报告省综改办。二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市、县对化债过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妥善处理,不能把矛盾上交,不能任由矛盾积累扩大;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要建立化债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市、县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尽快将联络员及分管领导的名单上报省综改办。
  (三)严格把握宣传尺度。各市、县要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宣传,把中央和省政府的化债政策传达到基层,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严把宣传尺度,开始化债时,应尽可能地少做公开报道,待化债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后,可适当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层次。要严守宣传纪律,建立健全稿件送审制度,严格控制把握政策宣传口径,切实防止报道失实,确保新闻报道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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