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财政局、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卫生局、高新区卫生事业管理处:
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
一、各区县应按(鲁财社(2009)3号)文件要求,将申请报告、申请报表(见附件)及其他资料一并汇总审核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淄财社(2009)3号)文件规定的当年筹资标准及省财政厅(鲁财库(2009)16号)文件要求,办理资金拨付,区(县)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于2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如因区县资金到位率达不到100%而致使中央、省级不能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的,其缺口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足。
三、各区县卫生部门要在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农民参合情况的汇总、审核工作,核实参合人数、农民个人缴费情况等,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1、xx区(县)申请2009年度市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表
2、《关于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社(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