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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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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政办明电 [2009] 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58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精神,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安排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省政府决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此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范围是: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
  二、补贴标准
  此次补贴资金发放的标准是: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上述对象身份重复的,按最高补贴额度发给,不得兼得。
  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兑付,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划拨。
  三、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8]57号)要求,在继续开展帮扶救助活动、落实各项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切实把此次一次性生活补贴工作抓紧、抓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城乡贫困群众和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老党员的关爱,确保他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的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必要的救助。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市要加强对此次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准确确定发放范围,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工作程序,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充分体现补贴资金应有的作用和效益。
  3、抓紧工作,及时发放到位。为充分体现补贴资金的救助效果,此次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务必在春节前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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