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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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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0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和吉林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传达和执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不得违规收费。
  二、"母婴三证"的发放渠道做如下调整:继续实行逐级请领制度,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管理并统计全市所需"母婴三证"数量,统一到省妇幼保健院免费领取后发放。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要设专人负责"母婴三证"发放管理,统计数量,同时要建立发放登记簿,进行认真登记和签字,定期向市卫生局进行工作汇报。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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