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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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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和省商业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按照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补贴周期)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二)推广商品范围及限价
  纳入此次推广下乡范围的家电商品分为四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此次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内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商品,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和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垦职工;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农垦职工)每户每类产品最多购买一台(件)。
  三、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经商务部、财政部全国公开招标,确定承担我市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共21家,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日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锦州市翔宇电器商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拥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及管理。中标企业代表会同销售网点负责人持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中标企业(含销售网点)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要求的其它文本资料,到市、县商业主管部门备案。拟在各区设立销售网点的到市商业局登记确认,拟在各县设立销售网点的到县经贸局登记确认,符合条件并经确认的可作为销售网点。同一销售网点只能作为一个中标企业的授权销售网点进行网上注册,但可与其他中标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代理销售其中标产品。每个中标企业负责其名下销售网点的管理工作,承担授权企业义务。
  为方便农民群众(农垦职工)购买,减轻农民群众(农垦职工)负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要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点,一般每个乡(镇)应设立1—2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优先选择设点。
  3.核准程序。被市、县商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业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业厅、财政厅备案。
  四、商品货源供应及销售服务
  (一)组织好货源供应
  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间每月末报送市商业局。要加强企业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合理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
  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报市、县商业主管部门。中标企业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经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标准
  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对自行提高零售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统一服务标准
  各中标企业要合理配置、就近选择维修维护服务网点,严格执行家电产品“三包”服务规定。如消费者提出安装调试要求,中标企业应负责派人于送货当日处理完毕。各销售网点要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除购销双方特别约定外,应从购买之日起4日内送达。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进行。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购买商品的发票;(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3)购买人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无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7)其它应审核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4份,购买人、乡财政所、县财政局、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装订成册后供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商业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按《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相关服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本着就近、方便原则,为享受补贴消费者提供票证免费复印服务。
  六、应急处理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情况的处理
  各县在选定销售网点并设立乡(镇)销售点时,至少每个销售点附近要拟定1个备用销售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通过“先启动,后核准”程序,立即启动备用销售点,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
  为避免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由于集中购买而引发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延长营业时间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
  各销售网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等事故发生。一旦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派员现场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行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场所设施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达标、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经核实后,当地商业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商品销售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情况的处理
  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在最短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搞任何形式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
  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市商业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置5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由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有关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督察组,由市商业局、各县经贸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确认、门牌悬挂、标识卡等项工作的督察;网点备案组,由市商业局、各县经贸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备案工作;补贴审核组,由市财政局、各县财政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农民群众购买家电下乡商品的资金补贴及审核的督察工作;推广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各组承担相应职责,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县亦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制度,在市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销售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市、县商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销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并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完成信息沟通、重大情况报告等工作,要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2283009;投诉举报电话:2660996。
  投诉举报信箱:市商业主管部门pjsck2007@163.com
  市财政主管部门pjczl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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