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2009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卫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市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凤泉区堆存铬渣处置工作,使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环境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共产主义渠下马营、卫河皇甫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80mg/L、8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8mg/L、8mg/L。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完成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工作任务。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对全市所有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程》要求,对全市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硫酸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完成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0日前,所有限期治理通知书报市环保局备案。
2009年4月底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
2009年10月底前,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氧化铝、化工、碳素、铅(锌)冶炼、黄金冶炼行业进行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脱硫工程建设的企业名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完成脱硫工程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0日前,所有限期治理通知书报市环保局备案。
2009年10月底前,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快凤泉区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
1.工作任务
凤泉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铬渣治理任务的要求,完成2009年年度工作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铬渣污染治理总体进行计划和2009年年度进度计划。
2009年3月底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铬渣处置数量落实2009年年度铬渣污染治理资金;编制完成铬渣无害化处置实施方案。
2009年9月底前,完成铬渣处置系统的建设并投入运行。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2009年年度处置任务。
以上工作凤泉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落实本部门任务。
(五)加快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到2009年年底,基本完成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按照《新乡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新环(2009)12号)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成24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两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及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治理方案,11月底前,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和治理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局验收。
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也是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建设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按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要求,配合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采取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的措施。
(五)责任追究
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