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威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精神,现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由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各高校应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解释、参保登记和变更、参保资料保管等工作,同时还要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移交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三、大学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高校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驻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高校的大学生,在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驻本市高校的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读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可由所在高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也可以在就读地参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应执行未成年居民的缴费标准,即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或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
五、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高校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补助。以往用于团体办理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应优先用于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七、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中小学生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高校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大学生的门诊(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高校承担。超支过大时,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补助。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筹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高校各承担50%。筹资标准根据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
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除外)应由个人先负担的20%部分,由高校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余部分,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高校统一制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大学生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就读期间,应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医疗保险证就医、结算。
九、各高校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要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大学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十、高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与高校合作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由高校内设医疗机构或合作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无医疗机构和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诊疗服务。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上述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于3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认真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上切实解决好大学生的后顾之忧,让大学生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