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专用石料采矿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采石行为,加快我市高速公路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关于重点建设工程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厅字[200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专用石料新设采矿权采取设置条件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置的专用石料采矿权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的文件为准)使用。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国家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路线图,按照采矿权设置的有关条件,在所辖区段内设置一至两个开采点,并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批准。
二、参加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专用石料采矿权挂牌的竞买人,必须是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中标人。
三、为高速公路建设而新设的砂石矿采矿权所开采的砂石只能专供高速公路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颁发采矿证的有效期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时间相一致,采矿权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建设项目结束后,由当地矿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采矿权不得延续登记,到期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应依法予以注销。
五、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提供的石料价格应严格限制在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抬高石料价格。
六、通过挂牌方式取得石料采矿权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采时防止水土流失。开采结束后要按有关规定搞好土地复垦、恢复植被,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