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放本市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现将发放本市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1、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2、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3、2007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二、办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一楼A区,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54223212联系人:戴丽丽)。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09年3月9日办理(双休日除外)
四、办理手续:车主需提供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机动车所有人);2、《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第三联(机动车所有人);3、单位介绍信;4、单位代码证;5、购置新车完税发票(因补贴金是从车辆购置税中拨付的);6、银行帐号(车主单位的三栏式财务章)。以上凭证需原件及复印件(收复印件)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待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拨补贴资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注
1:办理单位与报废车主必须一致。如有变更须附函加以说明。
2:手续办理后,如车主单位、开户行、帐号等发生变动,须立即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