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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金办发〔2009〕1号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金办发〔2009〕1号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黑金办发(2009)1号)、《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参考文本〉的通知》(黑金办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  附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黑金办发(2009)1号

各市(地)金融办:
  为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申请材料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文件精神,省金融办制定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金融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指引》。省农垦系统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请比照《指引》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遇到问题,可与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联系,联系人:李凯、许琳,电话:(0451)82626052。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暂行)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文件精神,现就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企业在省金融办批准同意的试点市(包括地级市、大兴安岭地区、农垦分局,下同)、县(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农场,下同)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当地市、县主管部门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书面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书。初审同意后,由市(地)金融办复审,出具复审书面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复审意见书。复审同意后,由黑龙江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5、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凭省金融办批准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分别与县、市(地)金融办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书面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书。初审同意后,由市(地)金融办复审,出具复审书面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复审意见书。复审同意后,由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就绪后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此外,还应在开业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二、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地金融服务与金融竞争情况,小额贷款的需求情况,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两年度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情况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八)法人出资人(发起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无犯罪证明。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证明。
  (九)出资人(发起人)信用信息报告。法人出资人(发起人)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重点反映在融资等方面有无重大违约记录。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重点反映在融资等方面有无重大违约记录。
  (十)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股东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参考附件1。
  (十一)市、县级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和审查意见书。
  三、开业申请要件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两年度盈利状况等情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参考附件2。
  (七)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股东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参考附件1。
  (十一)省金融办同意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二)市、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开业的文件和审查意见书。
  (十三)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四、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和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根据情况可为省、市、县级主管部门。
  (二)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 x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 x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本光盘。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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