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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规定,为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2006年制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09年2月11日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组织开展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环保、农业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产品(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产品的生产单位为依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
  (二)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三)产品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专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四)产品成熟并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通过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测)部门的检验(测);
  2.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3.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
  (六)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七)列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北京市科技奖励的产品、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产品,将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二、审核及认定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组成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将以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三周,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将核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一)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
  (二)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其他
  (一)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6]73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首先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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