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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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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办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的管理,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现就探矿权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探矿权日常监督管理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40号令)规定,加强对探矿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对本辖区的地质勘查项目每年最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厅,省厅将组织抽查。对违规违法的,根据规定权限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探矿权年检管理
  探矿权年检工作是探矿权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探矿权年检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勘查区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年检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或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
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并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检由探矿权人依法提交《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经年检机关逐项核实无误后受理。经年检机关审查,探矿权人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予以年检通过并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注年检意见,同时在勘查许可证副本上签注年检合格章;在年检中发现探矿权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年检不合格。探矿权年检不合格,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或保留等手续。
  请各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建设我省良好的矿产勘查秩序。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  附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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