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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  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农村消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管理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家电生产和经销企业到县以下建立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标准和要求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我省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实施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限一台(件)。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别: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品牌、规格、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调整或新增的补贴品种另行通知)。
  (三)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即彩电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下同),冰箱(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
  (四)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三、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20家,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西楚商贸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选定及备案实行分级负责。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订全省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各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本辖区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牵头经营单位,结合中标流通企业初选的县(市、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本辖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推荐企业。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推荐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节省农民购买费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后可以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鼓励中标流通企业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1—2个。其中,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它从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乡镇销售网点的备案登记要坚持标准。
  3、核准程序。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由省商务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对社会公告,统一授牌。县(市、区)商务局要督促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并负责日常稽查。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货源。销售企业要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得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一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搞好服务。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随意提高供货价格或低价倾销。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要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如自行调整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退货处理及程序
  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购买人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由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应急预案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二)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时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待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引起公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要采取预约登记、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如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四)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并抽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的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一把手挂帅,明确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二)做好宣传发动。要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中标流通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督促检查。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与我省20家中标流通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各地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与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省商务厅、财政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建立联系制度。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告。各市(州)商务局要在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家电下乡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和政策咨询电话报送省商务厅。
  3、完善投诉机制。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要认真进行核实,及时进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四)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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