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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普通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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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建交〔2009〕78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普通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产权单位:
  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发生火灾,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我市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至2009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号)、《关于深刻吸取深圳特大火灾教训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防安字[2008]28号)的基础上,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全市普通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领导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部门监管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下空间产权人、使用人或接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地下空间产权人、使用人或接受委托的管理单位是安全防范的主体,是执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负责地下空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市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地下空间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责任主体意识,督促本单位切实承担起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
  各产权单位或接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对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自查。
  一是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落实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16号);《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种紧急突发事故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种紧急突发事故的处理进行培训和演练;三是要对有关人员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消除。四是地下空间的值班人员、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 加强检查,务求实效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立即组织针对用于开设商市场、娱乐场所、旅馆以及居住使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出入口数量不符合要求、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不符合要求、违章用火用电、各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奥运期间关闭及暂停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达不到相关使用要求的不能恢复居住使用,凡手续不全的普通地下室人员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市建委将对重点区县、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街道、乡镇职责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定期召开街道、乡镇普通地下室管理工作会,布置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沟通工作信息。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152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2号)精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将行政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制度,落实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与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问题时,应填写《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协查单》送达相关部门查处。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普通地下室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规范应急预案,问题实施快速处置。
  五、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别于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5日下班前将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件)报市建委房屋市场处。
  联系(传真)电话:63953161,电子邮箱:hanfm001@sina.com

二ΟΟ九年二月十二日

  附件: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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