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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丹政办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部署,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以及省政府金融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金办(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和组织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作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融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凤城市、宽甸县、振兴区、振安区在2009年设立3至4家小额贷款公司,元宝区设立3家小额贷款公司,东港市、合作区设立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一个专门部门代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担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辖区公安、工商等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试点申请方案复审,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三、工作程序
  ⒈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按省里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试点申报材料。
  ⒉市金融办对各县(市)区政府试点申请方案进行复审,代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⒊省政府金融办及省政府审查意见,各类筹建或开业的相关文件,由市金融办负责传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公司运作指引
  (一)公司设立及股东资格的基本条件。
  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均不得超过2亿元。
  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⒊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⒋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⒌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⒍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5‰间,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⒎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其企业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⒏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⒐股东持有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管持有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或外部投资者购入股份需报市金融办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二)公司筹建申请基本要件。
  公司筹建工作小组需向县级政府报送如下基本要件:
  ⒈筹建申请书。
  ⒉可行性报告。
  ⒊筹建工作方案。
  ⒋出资人协议书。①企业出资人名录;②自然人出资人名录;③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④企业法人出资入股决议;⑤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⒌出资人承诺书。
  ⒍筹备工作委托书。
  ⒎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⒏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⒐市、县两级政府的审核文件。
  ⒑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政府需向市金融办报送如下基本要件:
  ⒈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⒉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⒊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要件。
  (三)公司开业申请基本要件。
  ⒈开业申请书。
  ⒉筹建期间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⒊筹建工作报告。
  ⒋公司章程。
  ⒌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⒍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⒎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⒏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
  ⒐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⒑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⒒组织结构图。
  ⒓经营计划。
  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⒕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⒖具有资格的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或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⒗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⒘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报送材料的格式要求。
  报送材料一式6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关于××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五)筹建及开业时限规定。
  筹建时限:
  ⒈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
  ⒉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⒊筹建期届满前需提交开业申请,逾期则筹建批复失效。
  开业时限:
  ⒈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⒉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
  ⒊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⒋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收回批复文件,注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⒌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⒍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
  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需由县级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的基本规定
  ⒈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⒉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⒊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⒋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⒌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⒍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省、市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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