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仙湖水上游乐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抚仙湖水上游乐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抚仙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在抚仙湖水域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经营者和为游客提供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澄江、江川、华宁三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玉溪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是在抚仙湖从事水上游乐的旅游经营者和为游客提供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澄江、江川、华宁三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上游乐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和考试,市旅游局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上游乐工作。 第六条 从业人员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市旅游局审核合格后,有效期为三年;从业人员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水上游乐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培训、考试。 第七条 抚仙湖水上游乐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从业。 第八条 抚仙湖水上游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从业人员在从事水上游乐服务工作时做到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向游客讲解抚仙湖风景及当地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习俗。 2.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原则。 3.出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真实标明商品品质、价格和公 开服务项目,做到质价相符。 4.不得索要小费,私自收受回扣。 5.应在规定的线路和划定的水域范围内经营,不得向游客做虚假宣传,胁迫游客消费,或相互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6.应当向游客宣传水上游乐安全知识,督促游客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7.在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经营者要主动停航。 8.不得酒后从事旅游服务工作。 9.不得超员超载,要严格按照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标准乘载客人。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辖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旅游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