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厦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禁火令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禁火令
(2009年第1号)

  当前,我市干旱无雨,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处于森林火灾高度危险期,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高森林火险天气仍将持续。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闽森防指〔2009〕11号),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安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从2月13日起至3月13日全面禁止野外用火。
  一、禁止炼山、烧荒、烧垃圾、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确需农事生产用火的,必须经过区防火办审批,并有防范措施。
  三、禁止游客携带火种进山入林,禁止在林内或林缘边吸烟、烧烤、上坟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级防火办、森林公安、各区镇(街)、林业站、护林员,要全面查禁林区和林缘边野外用火行为。
  五、对违反禁火令的,将依据《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禁火令。如发现野外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110”、 5204119。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